关于涉税鉴证[涉税服务]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
*.一条 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(以下简称“涉税业务”)约定书的签订、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,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》,涉税鉴证业务范围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*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,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,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,明确涉税业务目的、对象、范围等基本事项,约定权利、义务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。
*三条 签约双方签订、履行业务约定书,涉税鉴证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。
*三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,涉税鉴证平台,有视听资料、实物等证据的,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。
*三十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,通过记录、复制、路阴、路向、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,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、助理等人员签名。
*三十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,应当至少保存10年;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*三十九条 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,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,但下列情形除外:
(一) 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;
(二)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;
(三) 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。